我国疗养事业的发展

我国拥有丰富自然理化因子的疗养资源,如矿泉、海滨、湖泊、名山、森林等。但是,全国解放前,而在解放区,在陕北老革命根据地、东北解放区就兴办有疗养院、修养所,为革命军人、职工和学生服务。1951年2月国家正式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工会系统首先有计划地举办疗养事业,与此同时,中央各部委、各省也陆续举办了疗养机构。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并提出“工人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部宪法的颁布,更加促进了疗养事业的发展。1961年疗养事业曾达到高峰,全国疗养院(所)达1363所,床位113000张。之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进行了调整,到1966年,仍有疗养院(所)818所,床位50700张。

“文化大革命”期间,疗养事业遭到严重的破坏,被歪曲为修正主义的产物而横遭摧残。到1972年,全国疗养院仅剩183所,床位骤减到27000张。

1976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疗养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79年5月,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恢复与加强职工疗养事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于是,被拆散、占用的疗养院,不仅得到了恢复,而且有所增长。到1994年底,全国有疗养院(所)587所,床位117893张,其中属于工会系统的有151所,床位41367张;属于铁路、煤炭、电子工业、石油化工等部门有疗养院(所)约100余所,床位约1万张。

我国疗养事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条件,逐步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各种类型的疗养区。著名的海滨疗养区有北戴河、南戴河、青岛、大连、厦门等处;著名的矿泉疗养区有辽宁汤岗子、北京小汤山、陕西临潼广东从化,重庆南温泉、黑龙江五大连池等处,而辽宁兴城、山东威海则兼有海滨和矿泉的优点;著名的山林疗养区有庐山、黄山、莫干山、河南鸡公山等处;著名的湖滨有无锡太湖、杭州西湖、武汉东湖、牡丹江镜泊湖等处。这些疗养区又多是景色宜人的风景区,更为提高疗效、增进健康添加了有利条件。

我国众多的疗养院和各俱特色的;疗养区成为一支人民卫生保健事业不可缺少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