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迄今未见流传下来系统的法医学资料,但文献中有几个在法医学史上值得称道的事例:
1、窒息死动物试验
王充(公元27~约97年)最早提到窒息死的动物试验:“致生息之物密器之中,覆盖其口,漆涂其隙,中外气隔,息不得泄,有顷死也。”(王充《论衡·道虚篇》,卷7,第11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2、雷击纹的发现
王充在其《论衡·雷虚篇》中首先指出了雷击纹是雷击死的指征,并对其成因作了朴素的解释:“夫雷,火也。火气剡人,人不得无迹,如炙处,状似文字。”同时还指出了雷击所致的其他烧伤征候:”以人中雷而死,即询其身;中头,则须发烧焦;中身,则皮肤灼焚,临其尸上闻火气。”
3、诈病的诊断与治疗
张仲景最早提出一种诈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设令向壁卧,闻师到不惊起而眄视,若三言三止,脉之咽唾者,此诈病也。设令脉自和,处言:‘汝病大重,当须服吐下药,铖灸数十百处’,乃愈。”(《注解伤寒论·平脉法》,人民卫生出版社,1963年)
4、铁钉钉进头部致死例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头部刺创。他杀多见于酒后或病弱者,自杀多见于精神病患者,现今各地仍时有所闻。最早的案例见于东汉,严遵为杨州刺史,“曾巡行部内,忽闻哭声惧而不哀,驻车问之,答曰:”夫遭火烧死。’遵令吏守其尸,乃有蝇集于首。披髻视之,得铁钉焉。因知此妇与人共杀其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