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
伤寒,一日太阳,二日阳明,三日少阳,此定法也,二日、三日,无不传阳明、少阳之理!若阳明、少阳之里证不见者,是但传三阳之经,而不传阳明之府也。
阳明病,皆腑病,非经病,故曰阳明之为病,胃家实也。胃家一实,则病邪归腑,终始不迁,虽未尝不传三阴之经,而不复入三阴之脏,所谓阳明中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以其阳尽而阴退也。至于葛根汤证,则腑病之连经,而胃热之未实者。即其桂枝、麻黄二证,亦阳明之经病,未成阳实之腑病者也。二三日中,不见阳明胃家实证,此为不传阳明之腑也。
少阳病,小柴胡证,皆脏腑病之连经,亦非但是经病,缘脏腑经络,表里郁迫,故柴胡诸证,久而不罢。有至八九日,以及十三日,且有过经十余日者。若不连脏腑,但在经络,则三日少阳,四日已见太阴经病证,五日己见少阴经病证,六日经尽而汗解,何得少阳一经之证,如此久远,而不退乎?即其麻黄一证,亦少阳之经病,未成内连脏腑之证者也。二三日中,不见少阳柴胡证,此亦为不传阳明之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