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伤

(一)伤皮肉

外来暴力作用于人体,都是由表及里,皮肉首当其冲,故皮肉最易受伤。临床上根据受伤部位皮肤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与否,可分为创伤与挫伤两种。

1、创伤 指暴力使皮肤破损而有创口流血,深部组织与体外环境发生接触者。皮肤完整则外邪不易侵入,伤处不致污染。《血证论.创血》指出:“人之所以卫外者,全赖卫气。”“卫气……外循肌肉,充于皮毛,如室之有壁,宅之有墙,外邪不得而入也。今既破其皮肉,是犹壁之有穴,墙之有窦,揖盗而招之入也”。因此,破皮的外伤(创伤)容易感染,所以,又称开放性损伤。

由于受伤方式及伤口深浅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擦伤 皮肤受到粗糙面擦过所致的浅层破损,伤面有擦痕及小出血点。

(2)裂伤 受钝力打击所致的皮肤及皮下组织裂开,伤口边缘不整齐。

(3)割伤 为锐利器具切割所致,创口较整齐,常呈直线状,深浅程度可不同,深部血管、神经、肌腱可被割断,出血较多。

(4)刺伤 为尖细物刺入软组织内,伤口不大,但一般较深,深部重要器官可以受到损伤,致伤物也可以折断于深部组织内。

(5)穿入伤 多为高速度的枪弹片所致,组织损伤面积一般较大,致伤物可留在体内,并将污物带入组织内。

(6)贯通伤 致伤情况与穿入伤相似,有出入两个伤口,也可将污物带入伤口内。

2、挫伤 系指皮肉受伤而不破皮者。伤处疼痛,肿胀或青紫,皮下瘀血,压痛显著。严重时可发生肌纤维破裂及深部血肿。但若暴力过大时,力的作用可由外及内,同时并发内部较重的损伤,但一般属于闭合性损伤。

除体表的筋肉组织损伤外,体腔内脏器损伤时,有可以分为开放性与闭合性,但体表伤口必须与体腔相通,始可称为开放性损伤。若体腔仍保持其完整性者,不论其体表有无创口,均称为闭合性损伤。

(二)伤筋

祖国医学认为,由于扭挫、刺割以及劳损等原因而使肌肉、筋膜、肌腱、韧带及软骨、周围神经损伤,均属于伤筋的范围。伤后出现关节屈伸不利和疼痛。医学文献上把伤筋分为筋断、筋走、筋弛、筋强、筋挛、筋翻、筋挫等数种。但在临床应用上。大致可归纳为筋断裂伤与筋不断裂伤两大类。

筋伤而未断裂者,在早期出现筋扭、筋粗、筋翻等;在后期则出现筋强、筋缩、筋萎、筋结等。狭义的伤筋相当于现代医学的扭捩伤,一般是指关节附近的韧带,因关节活动超过了其正常范围而引起的损伤,表现为韧带纤维的部分断裂,伴有小血管破裂出血,临床上有关节活动障碍、局部肿胀和皮肤青紫。肌肉或肌腱也可因外力过猛而使其纤维部分断裂。其它如肌腱、腱鞘、滑囊、滑膜等非化脓性炎症,亦属伤筋的范畴。

筋伤断裂者,一般是指韧带、肌腱以及周围神经的断裂和软骨的破裂等。治疗原则均以外伤科手术修补缝合为主。

(三)伤骨

由于暴力而使骨骼受损者称为伤骨。根据损伤程度,分为轻伤与重伤两种。

1、轻伤 系指骨骼受到轻微的损伤,没有断碎,又没有脱位,仅骨膜受到损伤,其它部分还是完整的。

2、重伤 系指骨或关节受到严重的损伤。根据受伤的部位不同,可分为骨折与关节脱位两种。

(1)骨折 古称折骨。系指由于外力作用或其它因素破坏了骨骼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者。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骨碎、骨断、骨裂三种类型。

骨碎 指骨折伤后断裂成多块碎骨片者,临床上称为粉碎性骨折。

骨断 指骨折伤后断成二段或三段者,此型最多见。根据骨折断的形状,又有横形骨折、斜形骨折,或螺旋骨折之分。

骨裂 指骨折处仅有部分裂缝,即骨的连续性未全部碎断者,又称为裂纹骨折。骨骺分离亦属于骨折之一种。

除外伤性骨折外,骨折亦可发生在骨病的部位(如肿瘤、佝偻病、炎症等),外伤可仅仅是一种诱因,从种骨折称为病理性骨折。

(2)关节脱位 古称脱臼或脱骱。祖国医学认为,上下骨之相合处有臼有杵,脱臼是指受伤后使杵骨位置改变而脱离其窠臼者。所以凡关节因受暴力影响,使组成关节各骨之间的关节面失去正常位置,出现疼痛、畸形和功能丧失者,即称为关节脱位。

根据受伤后的脱位程度,可分为全脱位与半脱位两种类型。

全脱位 指组成关节的骨端关节面完全脱离者。

半脱位 指组成关节的骨端关节面仅部分脱离原位者。

根据其病因,又可分为损伤性脱位、习惯性脱位、先天性脱位与病理性脱位四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