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干 湖北省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方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处方的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发挥了重大作用。为有利于该办法进一步发挥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修订,在此举例说明。
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议将此条修订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处仅用“定期”太抽象。从实际情况看,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另如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建议将此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含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含副主任中药师)、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药师(含中药师)、药士(含中药士)”。因为,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含与药学技术职称相对应的中药学技术职称。另外,该办法中的处方含药学处方和中药处方;中药处方的调剂任务宜由中药人员承担。《处方管理办法》是2007年颁布的,应修订完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