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新军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见三版)在深圳市正全面有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颁布实施,是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第一部地方性中医药法规。这对保障和促进该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完善中医药医疗保健体系,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都具有积极意义。用立法的形式保障中医药切实参与医改,深圳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许四虎表示,《条例》的实施与医改目标一致,一是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享受中医药在医改中的成果;二是中医药人员受到鼓舞,行业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三是纲举目张,便于政府依法行政。
“五年磨一剑”
中医药立法相关材料高达一米,条例出台前十易其稿
据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深圳平均每万人口拥有中医医生数和中医床位数分别为1.3人、1.01张,与全国和广东省平均数比较差距较大,远低于北京、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甚至低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而且深圳还存在中医医疗服务网络不健全,部分中医医疗行为欠规范,中医药科技创新工作亟待加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难以发挥,中医西化、弱化、边缘化等一些问题。中医药立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日渐显现。
围绕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要不要立法,怎么来立法,立什么样的法等问题,特别是紧扣新的医改方针政策,如何来统领中医药的发展趋势,深圳市有关部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广泛的调研论证,据说光相关材料堆起来就达一米高。
作为深圳市中医药立法起草小组的组长,回顾立法的全过程,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处处长廖利平感慨万千:“《条例》出台历经5年,非常不易。”
2005年,在深圳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及市政协四届一次会议上,23位人大代表和5位政协委员提出中医药立法的建议提案。同年10月,原市卫生局与市法制办共同成立了中医药立法领导小组及起草小组,正式启动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立法工作。
廖利平告诉记者,立法起草小组赴四川、重庆、北京、广州、香港等地调研,先后形成8个中医药立法专题调研报告。“我们起草中医药立法文本,进行了大胆设想,小心求证,敢于创新,十易其稿。”
起草过程中,重点着眼于促进发展和创新,兼顾管理和规范,并力求在规划、政策导向、机构准入与建设、预防保健以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影响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核心环节上有所创新和突破。要给予中医药行业特别的鼓励、特别的支持、要有具体的鼓励政策,才能推动和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尤其要让老百姓能够享受到中医药的发展成果。”廖利平说。
《条例》汇集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是深圳市实施新医改进程中取得的重大成果。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江捍平亲自担任立法小组组长。在5年立法过程中,市中医药立法领导小组及起草小组开展了大量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2008年得到了国家中医管理局《指导支持深圳特区制定中医药地方性法规》的科研立项,广东省中医药局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
2009年7月31日,由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障和促进深圳特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市政府法制部门拟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若干规定(送审稿)》,经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规定体例非常完整,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让老百姓享受中医药服务
中医床位将增加1736张,社区中医师将翻倍,中医坐堂贴近百姓
医改的目标是努力保障国民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医药以其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能在医改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让老百姓不出社区看上中医、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必须大力发展中医药,以制度的形式保障构建覆盖深圳全市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体系。”许四虎认为,《条例》实施后,深圳市政府将加大投入,丰富中医药服务资源,完善中医医疗服务预防保健体系,提升中医药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3。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5%。
据《深圳市卫生统计年鉴2009》数据显示,深圳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大医院三家综合医院总床位为3073张,按《条例》规定的中医5%的病床设置计算,将在现有55张病床基础上增加99张;8家区二级综合性医院现有中医床位67张,需增加137张。据此,市、区综合性医院总共将增加236张中医床位。目前,市、各区中医院病床数为1077张,“十二五”期间,各区中医院预计需增加1500张中医床位,加上市属、区属二甲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病床,总共将增加1736张床。深圳市目前拥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625个,已有中医师300多名,还需增加300多名。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将中医养生和亚健康提到法规层面来重视老百姓的健康。
许四虎说,为了满足社区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条例》要求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中医师。此外,《条例》还开创性的提出了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两类医疗机构的设置。这个创新的目的是:一是采取市场规则,政府政策导向,引入和扶植民营资本进入中医药市场,降低企业的营运成本;二是提供了两个就医选择的途径,方便老百姓就近就医,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医改中发挥中医药特有作用”。目前,深圳市开展中医坐堂医试点有43家。
《条例》促进中医药行业更好发展
成立行业协会,鼓励师承教育,奖励重大突破
行业发展离不开好的政策。在政府规划上,如何坚持中西医并重,如何让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如何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如何保持中医特色发挥优势,中医院该怎样姓“中”,以及中医药师承教育、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的规范管理,医疗市场的监管等问题,《条例》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条款的实施,将为中医药行业带来更大的发展。”许四虎表示。
成立深圳市中医药行业协会是《条例》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一大亮点。此举借鉴国际惯例和香港中医药市场的管理经验,由政府购买服务,界定和规范行业协会、中医药学会等团体的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充分发挥中医药专业社会团体的作用。
《条例》规定,将原属于行政事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等职能,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剥离,赋予中医药行业协会。同时为进一步发挥其行业自律功能,规范和约束会员的行为,规定中医药行业协会应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会员,可以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惩戒,以此加强中医药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自律性监管。
《条例》中有不少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制订的规定。比如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承工作。扶持名中医师、名中药师选择本市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员,传承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市、区政府应当对传承工作给予资助。
《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应当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将其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采取资金扶持、政府采购服务等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在核定科研课题时,中医药科研课题数不少于医疗卫生科研课题总数的十分之一,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评审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条例》明确提出经中医药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名方、验方、中医适宜技术和手法以及器械,取得中医药专利或者在中医药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良好社会效益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并鼓励中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
《条例》将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作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并专设一章对中药管理人员、中药规范、中药炮制、中药实验室建设、中医药传统产业发展、中药产业化等方面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强化政府责任
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增加中医药财政投入
许四虎介绍说,《条例》专门设置了“保障与促进”章节,强化政府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责任,规定了保障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和扶持具体措施,尤其是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这样,纲举目张,政府层面更易于操作。”
《条例》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深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凡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医药科普工作;应当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资助补偿办法等等。
《条例》要求,市区政府要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相关部门应落实《条例》中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关条款,加大对中医医院建设的投入,在政策上予以照顾,在资金上予以扶持,全面提升中医医疗机构整体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市中医院也可以尝试集团化发展的做法,探索在原关外设立分院的可能性,使深圳中医药事业实现一体化发展、集约式发展。
《条例》出台后,关键在于落实。许四虎表示,下一步要求卫生系统各有关单位通过组织宣讲、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大力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