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湖南讯 近日,衡东县政府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履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渎职或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该《办法》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由该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构由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履行调查处理并追究食品安全责任。
《办法》还规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讨、诫免、调离岗位、行政纪律处分、责令辞职和辞退等八种方式,而食品安全事故则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类,分别给予不同责任追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