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出台《广东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设置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不实行许可证管理,而是实行批准登记制度。本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暂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六种零售OTC药品情形给予优先批准登记,即: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地区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现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药品零售企业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商业企业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乡村综合商店、个体诊所等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普通商业连锁超市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现有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合作,在商业连锁超市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药品零售企业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设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专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