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2月2日通报的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结果显示,近一年来,68.6%的被访者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过损害。而中消协1996年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访者权益受到过损害的比例为58.8%。
调查显示,当前三大维权热点是食品、医药、商品房。
77.5%的被访者认为,“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高档商品,不买勿动”、“打折商品,概不三包”等声明或店堂告示是不合法和无效的。31.1%的被访者指出,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况“经常出现”,这说明相当部分的消费者仍遭受格式合同之苦。
被访者认为,《消法》中明确的消费者所享有的“九项权利”中,“索赔权”的维护状况最差,其次是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营者在履行《消法》所规定的“十项义务”中,履行得最差的是“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其次是“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消费者对买假索赔的认同程度较高,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应增加加倍赔偿倍数。有49.3%的被访者“赞同”买假索赔行为。90.9%的被访者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加倍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
此外,调查还征求了消费者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修改建议,有2/3的被访者主张如果要修改“加倍赔偿”的规定,应增大赔偿倍数。
但调查显示,“加倍赔偿”的规定在各地的执行情况不理想,56.3%的被访者反映该规定执行得“一般”;22.90%的被访者反映“执行得差”。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87.3%的被访者认为应有“精神赔偿”要求。这表明大多数消费者对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可以通过相关规定更加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有56.9%的被访者反映,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经营者不主动提供相关凭证。而当被访者向经营者索取相关凭证时,52.3%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不能快捷方便地提供,这表明经营者履行义务(出具“凭单”)的意识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