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医药条例》通过

作者
中医世家
时间
2022-06-01
摘要

最近,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中医药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生效。本条例共6章49条,规定了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和产业发展、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保障和监督。

《条例》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设立独立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中医药科室应当设立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等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建立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和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中心应当按照规范设立中医综合服务区。支持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咨询评价、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预防服务。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药机构应当设立中医预防病科(中心)。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确保中医药应急材料、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储备。加强疫情防治和应急医疗救援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治中医药骨干人才数据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举办的中医药机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处方,依法分配或者集中煎炸预防性中医药。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要推进市场建设,完善配套措施,建立中医套措施,建立中医药资源数据库,建设中植养殖基地和加工基地,制定山西省道地中医药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促进中医药特色健康产业与旅游、文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医学教育协调,形成高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的有机联系,教师教育贯穿中医人才培养体系。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项目。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合作,完善中医药创新激励政策,促进中医药理论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重大疑难疾病、罕见疾病、慢性病、地方疾病、职业病、新突发传染病;支持山西特色中医药学术学校和中医药技术、技术、设备创新和产品研发。做好传统制药、鉴定、加工技术和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加强对中医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鼓励中医药机构开展对外合作、文化交流和服务贸易,建立海外中医药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促进中医药的开放和发展。

为确保实施,《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中医药发展资金,建立中医药发展多元化投资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中医人才扶持政策,保障工资、职称评定、进一步培训。鼓励中医人才到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中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