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意见 全面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
2011-07-18

本报讯 (记者衣晓峰 靳万庆)

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提高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繁荣中医药文化、完善中医药事业保障措施等8个方面,勾画全省未来10年中医药发展蓝图。

《意见》强调,到2015年,全省现有三级中医院均要建成三级甲等中医院,省级中医院要建成国家示范中医院;各市(地)至少建设1所三级中医医院,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中医院要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到2020年,中医药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全面优化;北药品牌在全国打响,中药产业成为全省支柱产业,将黑龙江省建设成中医药强省。

《意见》要求,到2015年,所有公立中医院均要建成专科特色突出、综合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保健中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均要按国家标准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中医病床数不少于床位总数的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执业(助理)医师须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至少要配备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保证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要强化基层中医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积极运用简便验廉的中医药诊疗技术,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面要达到95%以上。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防控中积极采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开展疾病预防和康复、食疗药膳、运动调摄等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要积极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要建成1个中医“治未病”基地。

要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相衔接政策。到2015年,采取名师带高徒方式培养人才200名;采取跟师学徒方式培养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中医骨干人才1000名;开展村医拜师活动,培养乡村中医5000名。同时,加强中医药博士、硕士授权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到2015年,建设成25个国家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和50个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到2015年建成5个国家级中医药重点实验室、16个国家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50个省级中医药研究室。

要加快全省发展现代中药产业和商业体系,建设现代化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中药产品出口基地,打造一批中药制造“名厂”和中药经营“名店”。到2015年,建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型中药制造企业集团,培养5个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中药大品种,10个年产值10亿元的中药特色品种。支持企业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研制创新药物,推进中药饮片加工业的改造升级。到2015年,全省中成药销售额要超过200亿元;到2020年,实现年销售额600亿元。

为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意见》要求: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以及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领导,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目标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实行逐级考核。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助机制,公立中医医院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及政策性亏损等项补贴,由本级政府承担;公立中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由本级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同时,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药饮片、中医院院内制剂加成率。通过适当增加中医非药物诊疗项目,合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报销比例,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院内制剂、中医非药物疗法,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要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要充分利用省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政策,支持中药开发,凡本省开发的中药新产品、二次开发的名优中成药和部分疗效确切的院内中药制剂,均要纳入合作医疗、省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