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剑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医院
福建省南平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成立以后,整体上医患纠纷的冲突剧烈程度下降,赔偿金额减少,社会效益比较明显。但在其机制尚需要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中,也遇到了问题和尴尬。
某医院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协议规定了法院裁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鉴定的医患纠纷,其经济赔偿都予以认可。但是在具体实施时,保险公司只认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认可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结果。
医患纠纷调处是第三方调解机制作用的具体体现,其结论具有与法院调解书同等的作用。因为保险公司不认可,使医院陷入尴尬,就是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险,却得不到相应的保险补偿,使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失去了意义,医院产生了经济风险。
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是中国经过多年的医患纠纷调解后,积极探索出来的有效应对机制。产生了冲突少、解决快、成本低、效果好的结果。但是,这个调解过程是一个体系,需要包括付费系统在内的各部门的支持。医院希望通过第三方调解,缓解医患矛盾,减少赔偿金额。如果赔偿金额不能下降,那就会影响了整个体系发挥正常作用。
而且,随着第三方调解的大规模实施,这样的情况会继续增加,那就意味着医院的损失更大,医院就可能宁可选择法院判决,大额赔偿,也不意愿接受第三方调解,这样第三方调解就失去了存在意义。
当然,医院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特别是商业性的保险。据了解,保险公司也有其说词,医患纠纷虽然有了第三方调解,但是仍然是一个在调解中心主持下的,医患双方协商的过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参加协商,所以担心其利益被出卖。其实,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从医院行业整体利益看,从因为赔偿金额增加导致次年交费金额上升的趋势看,哪家医院都不意愿多赔偿。另外,也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判决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鉴定的就是绝对公平的。
看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付费机制,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使这个机制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