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 聪)日前,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旨在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
《规范》对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以及招标采购的标准和流程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方面提出要求。《规范》指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办法》指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明确,对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也做了相应规定,遏制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