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秩序本是警方的职责,不担任副院长难道就不能履行职责吗?”这是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张思宁对“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提出的质疑。笔者认为张思宁副所长的质疑有一些道理,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实际上,聘请警察担任单位副职,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已不少见。比如近年各地兴起的聘请警察担任“法制副校长”一事,早已为大家所熟悉。舆论之所以对医院聘任警察“副院长”心存疑虑,还是担忧打击“医闹”与维护患者权益不能双赢的缘故。但试想,如果没有警察“副院长”,在医院无过错时出现“医闹”等不良事件,按以往的惯例报警,出警会不会迅速,力度会不会大?囿于实际情况很难保证。而一旦有了“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兼任的“副院长”,沟通问题、处理问题会快捷迅速许多。笔者以为这便是聘任警察“副院长”的最大好处。
反对或者说质疑论的主要症结,在于担心警察“副院长”一碗水端不平。但有法律的约束,警察也绝对不会没有原则,为了受聘单位的“私利”,公然与患者和广大人民群众作对。更何况医院是公益事业单位,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是根本职责。警察的介入是为了加强医院提供良好医疗秩序的能力。再拿《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这条规定来说,警察在没有任何工资待遇的前提下出任医院副院长,也绝对不算“受雇于任何组织”。
至于此举能不能达到“进一步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感,达到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明显减少的良好效果,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等诸多好处,还有待实践检验。即便如此,不占职数,不拿待遇,不给社会增加额外负担的改革,也是值得尝试的。
总之,在笔者看来,聘任警察“副院长”的做法,有利有害关键在执行。对日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只要及时处理,不断完善,便可以提高工作效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杨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