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高新军)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药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2部委日前出台《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确定为这次专项整治重点。
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电视购物广告,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药品广告等;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
该实施意见提出,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监管,对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采取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警告两次仍拒不改正,或者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导致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广告,将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