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胃消食片”公告风波始末

来源
中国医药报
时间
2009-08-06

本报记者 王晓冬

今年7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发布了2008年广东省药品质量公告,公告中显示标示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生产的“健胃消食片”被抽检不合格。江中牌健胃消食片已在市场上销售了10多年,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近9亿元,这个公告无疑是对该企业的当头一棒,也足以构成爆炸性新闻,这则新闻以飞快的速度在传统媒体和网络间传播。

就这样,一则小小的公告引起了不小的风波。

祸起——邮政失误

7月2日,广东省局印发了《关于发布2008年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评价性药品质量公告的通知》。这则通知的附件中将不合格药品分为四类:一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劣药;二是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劣药;三是医疗机构使用的劣药;四是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假药(或假冒药品)。

以往,这样的公告不会引来媒体大张旗鼓的报道,尽管通知的最后要求“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新闻单位……”。但这次,细心的媒体发现了“猛料”——由广东省茂名药检所抽验的健胃消食片(规格为每片重0.5克薄膜衣片,批号为0710029)因为“重量差异、含量测定”项目不合格,被列入劣药黑名单,而生产厂家标示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着近9亿元的销售额、消费人群众多的健胃消食片竟然“不合格”,其消息如同一枚重磅炸弹,大大小小的媒体立刻惊声一片,接着,数十家媒体发布了相关报道,使“健胃消食片”几个字一夜间成为媒体“宠儿”。而报道中的当事人——江中药业却还被蒙在鼓里。

自家产品被公告,江中药业却浑然不知,这正常吗?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凡抽验到标示为外省(区、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的,由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转给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3个工作日内转给该生产企业,并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按照以上规定,江中药业所在地的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该在公告前去标示的生产企业核查,江中药业自然也应该在公告前知晓自家产品成了“劣药”。可事实恰恰相反,江西省局与江中药业没有收到广东省局的任何核查信息,而广东省局在规定时限内也没有收到江西省局的回复,以为江西省局已经默认收到核查函。经事后查询,原来邮政部门并没有把广东省局挂号发出的核查函送达江西省局。

邮政部门的一个小小失误,给当事三方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正名——三方复核

公告中标示为江中药业生产的“健胃消食片”真的是劣药吗?

江中药业常务副总经理郭勇告诉记者,当时听到消息之后心里就断定,这个产品一定是假冒的。之所以有这种断定,是综合了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健胃消食片在市场上已经销售10多年,被许多家药检所抽验过,从来没有发现过质量问题。二是健胃消食片采用的是德国全进口生产线,药品片重差异一旦超过3%,就会被机器自动剔除,比国家标准要求的5%更加严格,所以不可能出现公告中所说的“片重差异”不合格,而且健胃消食片的含量检测一向比国家标准严格。三是抽检产品显示的批号是2007年10月生产,而茂名药检所抽检时间是在2008年10月;按照健胃消食片的正常市场销售速度3~6个月计算,2008年10月在市场上不太可能找到2007年的正规产品了。四是假冒药品的销售速度要比正规药品慢,而且价格低廉;不法分子要是成批销售假药,大量的低价产品会引起买家警惕,所以一般都将假药掺杂在正规产品中销售。2008年抽检的是一年前的产品,更增添了所抽检的药品是假冒产品的可能性。

“以上这些分析,都坚定了我们的信心,公告上提到的‘健胃消食片’一定是假冒的。更何况,市场上假冒江中药业的产品,我们也见得多了。但是,在没有拿到茂名药检所的留样之前,我们空口无凭,只能暗自着急,那几天真是备受煎熬。”郭勇说。

更让人着急的是,一个个消费者的咨询电话已经打到江中药业……

在一个名为“股票之门”的论坛上,网民“magicyang2001a”就提问道:“健胃消食片因为重量差异、含量测定不合格。这是啥意思?重量差异可以理解,就是少了呗。含量测定是什么意思?是标明有的含量没有了,标明没有的又有了?那么,这个多出的东西又是有害还是有益的?希望新闻报道能够准确详实点啊!江中,请你们早点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时,江西省局调取了茂名市药检所检验的该批号样品,经过核查鉴定后为假冒产品。7月23日,江西省局向广东省局稽查处正式发出《关于不合格药品核查的复函》:“烦请贵局针对上述情况进行公告说明,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查处假冒药品,追查其来源,并请将有关结果函告我局。”

7月24日,江中药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声称“广东省药监局的质量报告中提到的‘江中健胃消食片’,确定为假冒产品,并非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江中药业还对所有来电咨询登记在册的消费者,逐一进行电话回访,将事实真相告知消费者。

真相以最快的速度浮出水面,“现在已经没有消费者咨询这件事了”郭勇告诉记者。

目前,江西省局已经拿到茂名药检所的留样,同时,江西省局还把企业留验的样品寄往了广东省局,样品将与广东省局的留样相对照,以再次证明茂名药检所抽验的是否为假冒产品。

“企业和药检所都要留样以备复验,这样才能给我们产品一个验明正身的机会。好在这场风波有惊无险,广东省局表示近期将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我们对广东省局的工作表示感谢。”郭勇对记者再三强调。

献策——各家评说

看似渐渐平息的风波在网上却没有结束。

在一家以医药业内人士为主要注册用户的论坛上,不少人就此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网民“大忽悠”说:“如果在邮政环节出了问题,该谁负责?按规定,广东省局在超过回函时限未收到江西省局的回函,即可认为江西局默认是江中的产品。不过广东省局在发函后一定时间内,从工作责任心出发,是不是该打个电话确认对方是不是收到协查函?任何一个环节失误,都会导致意想不到的结果,各地要吸取教训,有时候按老习惯办事会出问题的。”

网民“闽福鼎董永”提到了这场公告风波带来的教训:“首先,在发函核查协查前,两地应先做好沟通工作,可通过电话、E-mail、QQ群等进行沟通,这样不但可以避免事后为函件是否收到起争执,而且可以节约核查时间。其次,发函方在发函时尽可能提供给对方需要核查的产品外包装、内容物等相关原件,以便核查。再次,在核查过程中收函方多为对方考虑,收函局应考虑对方来函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并考虑发函局还有什么需要却没有提出核查的,一并将这些情况进行回复。”

也有一些网友直言不讳这一事件令人遗憾的地方。网友“健康生活”认为,“按规则,A局在超过回函时限未收到B局的回函,即可视为默认是C厂的产品。这一规则值得商榷!因为假劣药品核查,本质上同办理案件一个性质,相当于协查案件。对于假冒产品,要随同一并附上样品说明情况,这是非常必要的!哪个局敢在协查函没有回复的情况下,定性自己手上高度可疑的药品,敢下处罚决定书?退一万步讲,就算B局有过错,A局凭什么就敢因为B局的过错而侵犯C厂的利益?”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宋华琳对记者说,尽管广东局在核查之后、公告之前将核查函发给江西局进行确认,但“广东局在江西局未给予确定回复的条件下,即发布公告,其程序上或有可完善之处”。

此外,部分药监系统人员也对记者谈到了各自的经验做法。

据浙江省一位药监人员介绍,浙江省在核查时一般采取双挂号的方式,防止出现挂号信丢失贻误核查。也就是说,对方收到挂号信后再给发函方寄出一封回执挂号信,证明已经收到核查函,发函方见到回执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比如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等。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副处长袁东海告诉记者,江苏省的药品质量公告一直采取分类的方式,即把真正的不合格药品与假冒药品区别开,分别公告,这样就不会出现影响正规企业合法权益的事情。记者在查阅江苏省2007年第3期药品质量公告时就看到,这期的《假冒药品》栏中标示为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品牌企业生产的假冒药品不少,但由于公告标题就明确写着“假冒药品”,质量公告没有给上述真正的品牌企业和消费者造成影响与恐慌。

在广东省刊登健胃消食片的这期公告(总第41期)中,最后也附有一个说明:广东省药品质量公告(总第40期)中标示为吉林省天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应为假冒药品;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醋酸地塞米松片经复验为合格。

无疑,这样的公告说明以及“假冒药品”单独列表的方式,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手记 让合法企业在阳光下挺起腰板

王晓冬

江中药业的健胃消食片是我国OTC市场的品牌药,因为有名气,多年来屡屡被不法厂家假冒。药品质量公告显示“标示为江中药业生产的健胃消食片不合格”。不管“标示”两个字多么的重要,不管药监部门的发布程序多么合法,不管这则质量公告多么的无懈可击,真正的合法企业还是受到了伤害。那个假冒江中药业的不法分子藏在了暗处,随意地造假、放枪,击中的是在阳光下走路的企业。这可以说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记者在《“健胃消食片”公告风波始末》一文中详细地描述了这则风波的过程。本来,这则新闻可以简而言之,之所以如此详细报道,是想告诉法制工作者,我们的执法程序考虑稍不周全,便会给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带来不可小觑的影响,给合法权益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

幸好,这场风波在广东省局、江西省局与企业三方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基本平息,但带给我们的思考还远远没有结束。虽然上述三方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却出现了意外的结果,除了邮政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之外,到底还有哪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能在药品质量公告的形成过程中考虑周全,发布真正利于打假治劣的药品质量公告,让合法企业在阳光下挺起腰板,大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