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薇
在新医改方案中,一句“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让“走穴”医生看到了阳光,一些地区急于施行新政想必就是“探索”之举,这种主动作为的意识值得肯定。
但是现行《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生只能在一个医疗机构定点注册执业,除特殊情况外,院外行医属于违法。换言之,现行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医师“一仆多主”,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上的任何“试水”都潜藏着很大的风险。倘若发生医疗纠纷,消费者诉诸法律,一边是现行国家大法,一边是地方政府部门对国家新政的积极响应,法官该如何抉择?当“一仆多主”的合法性尚存悬疑时,地方上的任何政策,其合法性也难定论。有鉴于此,地方法规先于国家大法而行,就很可能出现“作茧自缚”的后果。
此外,据悉,正在讨论中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草拟稿)》(以下简称“草拟稿”)规定,医师已注册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可以登记3个执业地点;医师多地点执业仅限于本省辖区内,医师必须具有副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3年以上,同时经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同意才可以申请多地点执业……这虽然是尚未定论的“草拟稿”,但是我们不妨仅对现有文字进行一下解读:限定执业地点数目最多3个,旨在防止在过多地点注册后,医师“在职不在岗”;强制要求医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3年以上”,是说拥有足够水平的医师并且有实践经验才能“走穴”,这是出于对百姓健康负责的考虑;“经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同意”,这是要求主业干好了才能从事副业,操持副业不得“怠慢”主业……
再来看看一些地方政策,以北京为例,要求专业技术职称但在从业年限上没有要求;对执业地点数量没有限制;无需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也可多点执业;经过备案,可到基层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服务,那么是否可以到药店服务(不知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落掉)……可见,较之“草拟稿”,地方法规难免有顾此失彼之嫌,其局限性显而易见。
由是观之,如果国家大法“按兵不动”,任由地方“天马行空”,那么难保不出现“跑偏”的情况,而“纠偏”必将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和代价。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在强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同时,也要急呼,国家大法也应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