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山东讯 记者田洪顺 通讯员 赵云刚 朱文华报道 自2009年1月1日起,《济南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严禁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
《若干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对使用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要按照规定进行销毁,并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销毁的时间、方式、执行人员等。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还应建立质量跟踪记录,质量跟踪记录归入患者病历档案进行管理。
对于违法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视情况依法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