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上市蔬菜须标明身份

时间
2004-03-05

据中国食品报讯 日前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广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已经于2003年年底颁布,将于今年6月实施。《规范》规定,在广州市内销售的农产品都必须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被分装的农产品,还须标注分装单位的联系方式。据悉,该《规范》将首先在大型超市实行,然后再在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推开。

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规范》规定在广州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标注8项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及生产地址和生产者质量投诉电话、动物产品的屠宰时间或植物产品的采摘时间、畜牧产品应标明检疫或检验机构名称(附相关的检疫检验证明)、包装日期保存期贮藏方法、进行重新包装或分装的农产品须标注二次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及联系电话、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负责人还表示,食用农产品拥有规范标识,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追溯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对于该《规范》的实施前景,这位负责人坦言,将会有相当大的难度,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规范》将先在农产品的进货渠道比较正规的超市铺开,逐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销售环节推进。

据悉,广州市此举开了全国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