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SFDA网站讯 为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销售使用假药行为的意见》,对涉嫌故意销售和使用假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更为严厉的打击。
《意见》规定:自2008年3月15日起,河北省区域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供货单位合法资质及发票和代开发票或药品清单,销售或者使用假药的,一经查实,给予直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的处罚;同时取消销售假药业务员的从业资格,10年内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对于有上述行为的医疗机构,药监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书面建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消其行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