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吉林讯 记者王东海报道6月8日上午,记者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发布,《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医疗机构药剂监管,药品广告与价格监管,药品管理与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对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体现出创新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县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可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投料前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药柜,应符合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的规定;医疗机构内设科室不得私设药柜,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销售药品。药品广告及其附随的促销声明禁止超出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涉嫌药品违法案件时,有权进行摄影、录音和录像。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掺杂掺假嫌疑,药品检验机构可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药品监管部门应推进药品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对药品注册资料与制备样品不真实的申请人予以警告,并在一年内不予核查、审核或检验其药物或药品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未经批准的药物用于人体。
据悉,该《条例》是继云南、内蒙古、山东之后第四个出台的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