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河南讯 由河南省政府公布的《河南省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经营者拒不召回并销毁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食品,将被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每次购进的食品,应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和销售凭证。食品经营者发现自己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将已经售出的食品召回;未售出或者已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