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做到—— 准确领会 广泛宣传 坚决贯彻
2005年09月20日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龚翔报道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关于学习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把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条例》,作为当前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的论证和调研,强化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从五个方面重点贯彻落实《条例》。
一是依法做好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有关要求,对辖区内现有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对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品零售企业中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执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不得再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规定,企业现有库存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二是强化定点批发企业的区域供应责任意识。《条例》改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环节中“统一调拨”的运行模式,实行定点经营,并减少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环节。同时《条例》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在批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对此,药品监管部门和定点批发企业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保证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三是加强信息交流,提高监管实效。《条例》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管理信息并协助开展工作。为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安全,《条例》还特别规定了运输信息通报制度。针对这些新的管理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建设,重视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和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努力提高监管效率。
四是做好医疗机构购用印鉴卡交接工作。《条例》实施后,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管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工作将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具体安排,向卫生主管部门移交已发医疗机构购用印鉴卡的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工作不断、不乱,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五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协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职责,同时还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条例》的实施,尽快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应对滥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通知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水平和能力。同时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宣传活动,使《条例》的有关要求深入人心,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