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呼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

时间
2005-09-12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龚翔报道 记者近日在采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负责人时得知,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建议国家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

据介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是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用药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导致的,不是由审批不严、药品质量或者医生的处方有问题造成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伤害,法律并未明确其承担补偿责任;同时,药品不良反应也不是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事故的依据。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虽然我国法律对由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还没有明确的补偿规定,但是,从维护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多次对国外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补偿制度进行调研,并建议国家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机制,通过建立一种社会风险共担机制,尽量减少药品不良反应所带来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