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广东讯 记者罗穗报道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7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广东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落实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的责任,并确定了责任制的考核和监督办法。
《通知》明确将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第二个层面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第三个层面是各级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通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而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按照《通知》,省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法定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