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陕西讯 记者郎战报道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四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从7月1日起,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审查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广告及在重点传媒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改由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情况要公布于互联网,以供社会查询;做好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发布的监测工作;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这是记者从5月26日~27日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监管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近年来,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已成为我国社会一大公害。今年全国“两会”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的“两会”提案和建议办理件数的41%是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反映,反映出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虚假广告的极大关注。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立了由11个部门领导组成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部署,加强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专项整治,出台了以上四项强化监管措施,并在西安召开“全国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监管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落实这项工作。此次会议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觉重视医疗器械广告监管工作,增强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把好广告的审查关;建立和完善广告审查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具体工作落实到人,提高执法能力;做好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照年初印发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作要点对各省(区、市)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