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对组合式保健食品作出规定

时间
2003-10-15

近日卫生部向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出通知,对保健食品组合的科学性以及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做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针对国内外逐渐出现了组合式保健食品新包装方式的发展趋势,《规定》对保健食品组合包装提出要求: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每个单一产品必须是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有所保健食品必须是同一单位研制生产的产品;组合式保健食品中不同品种产品及其用量的组合必须复合保健和营养科学的原则,并应提出组合的科学依据;组合式保健食品中每个单一产品的保健功能必须与卫生部批准的相一致,每个单一产品的适宜人群、食用注意事项彼此之间不能相抵触;组合式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依据保健食品标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其中每个单一产品的名称、批准文号、净含量、配料表、功效成分、保健作用、含执行标准等各必须注目应分别列出。

规定还要求申报组合式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组合式保健食品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提交的材料经卫生部食品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后报卫生部备案。经备案的组合式保健食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本组合经卫生部备案”字样。已备案的组合式保健食品产品由卫生部随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