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及县级以上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今后必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浙江省政府日前转发了由省体改办、卫生厅、物价局、药监局等九部门联合制订的相关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应联合组建经办机构(简称医药联合体),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同时,要求同一医疗机构一年内招标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文件同时还明确规定: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现行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
为了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真正落到实处,一个由浙江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订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该目录涵盖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全部药品,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申请招标的药品,以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药品,招标品种十分丰富全面。有关部门说,希望此举能够有效抑制中标药物在临床使用上的可替代性,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在确保实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浙江省还将积极开展对部分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