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
2008-12-08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药学系 杨世民

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4年来,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经过认证、培训、考试、注册,建立了一支执业药师队伍,他们在指导公众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到现在已达15万余人,国家及各省(市、区)也大都成立了相应的执业药师协会,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呈现出生机盎然的态势。

取得可喜成绩

制定了实施执业药师资格的规章制度。1994年3月,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始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管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将原来的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合并为执业药师。

在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了执业药师的地位、岗位。1999年12月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2002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成立执业药师协会。2002年民政部正式批准筹备成立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北京、湖北、内蒙古等13个省(市、区)成立了执业药师协会。执业药师协会成立以来,在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组织开展执业药师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到2007年12月,全国共有153153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正是有了以上的法规规章,使得执业药师这一新的职业从一诞生起,就在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得到了一定保障。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注册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执行,保证了执业药师队伍的稳定,并逐年发展壮大。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大力推行GSP、GMP,执业药师在企业中发挥的保证药品质量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了一支强有力的GSP等一系列管理规范的宣传、推动和监督执行的生力军,保证了人民用药安全。

存在一定问题

执业药师制度推行的十几年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业药师立法相对滞后,政策、法规“刚性”不够;准入考试政策存在问题,对学历、毕业年限、专业结构的要求比较宽泛;执业药师的责、权、利不够统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执业药师的职责作了规定,但对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数量不足、分布不尽合理、整体素质需要提高;医院执业药师形同虚设,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数量较少;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有待改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尚不到位,管理部门、执业药师协会对执业药师的日常工作情况的检查、工作业绩的考评还未形成制度,执业行为的监管流于形式等。

加速立法进程

解决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加快立法进程,制定执业药师法。执业药师法的法律框架建议包括:考试与注册、执业规则(职责、权利、义务)、继续教育(考核与培训)、用人单位的职责、法律责任等。修订《药品管理法》时,建议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合理用药;在有关章节中,对配备执业药师的岗位做出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配备执业药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