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明呼吁尽快立法健全体制

时间
2007-03-27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呼吁,应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问题。

于文明委员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成立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协调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教育、中医药科研、中药等方面的工作。20年来,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不仅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而且提高了中医药的服务能力,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他说,虽然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进步,但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目前的中医药的政策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尽管这些年国家出台了一些中医药相关政策法规,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传统医药保护创新和发展的综合性法律,现行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夹杂在《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规之中,总体上看比较分散、不系统,而且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还存在有空白,有的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

二是中医药管理体系不健全,依法行政无法落实到基层。现行的中医药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上难以适应当前中医药工作的需要。虽然设立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但省级及其以下的管理机构不健全。就目前来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成立副厅级中医局的仅有9家,其中独立建制的有4家,其余均为卫生厅内设的中医处或处级中医局。而地级市、县基本没有中医药管理机构,县级甚至没有专人负责中医药工作。正是由于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基层难以切实贯彻落实。

三是部门职能调整后,管理职能分散,权责脱节。1998年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大大压缩,部分中医药管理职能划入其他部门,政府中医药管理职能出现分散倾向。如中医医疗机构与技术准入、中医药院校人才培养、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与审批、中药审批与管理等职能分散到其他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导致国家有限资源的浪费,难以实现中医药发展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不利于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于以上情况,于文明委员在大会提案中建议,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健全我国中医药管理体制,加强中医药机构建设,建立协调高效的行政架构,统一领导中医药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他说,制定中医药法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维护人民健康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医药特点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加强中医药传承、保护中医药资源与传统知识的需要,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领先地位的需要。因此,他建议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及时颁布实施,以保护、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方面,他建议各省、地级市依照卫生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模式设立中医药管理部门,各县可在卫生局内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做到地方中医工作有专门机构管,切实负起责任来,使国家保护和扶持中医药事业的政策法规得到落实,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加强中医药机构建设上,他认为,一是应该完善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调整和增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职能和队伍建设等,充分发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统筹规划和领导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二是应该强化中医药管理职能,充分体现中医药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实行中医中药统一管理,以确保中医药协调发展。

于文明委员强调,给中医药立法、健全中医药体制、加强中医药机构建设是解决中医药发展的治本之方。做好这三项工作,才能在构建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保持中医药特色,提高中医药的服务能力。(中国中医药报记者高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