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和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选方案》的要求,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审议,共有90个单位(不含军队医院)成为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候选单位。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单位质量,根据《评选方案》确定的评选程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协商后,决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卫生部网站和中国中医药报、健康报上对90个候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从2007年11月2日至11月8日
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选标准,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卫生部医政司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
联系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潘亮亮。电话:010—65914966。电子邮件:yanhuaguo@satcm.gov.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邮编:100026
卫生部医政司 李大川。电话:010—68792211。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中医药方针政策,在中医药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有发展中医药的具体规划和工作措施;
三、设置独立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并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该科室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四、设置专门的中药房,其中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候选单位
北京市(4)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天津市(3)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河北省(3)石家庄市第五医院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邢台市人民医院
山西省(3)山西省人民医院 山西省肿瘤医院 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3)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通辽市医院
辽宁省(3)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吉林省(3)吉林省肿瘤医院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长春市儿童医院
黑龙江省(3)黑龙江省医院 大庆油田总医院 鹤矿集团总医院
上海市(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普陀区中心医院
江苏省(3)江苏省人民医院 南京市鼓楼医院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浙江省(3)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 丽水市人民医院
安徽省(3)安徽省立医院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阜阳市颍泉人民医院
福建省(3)福建省立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福鼎市医院
江西省(3)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东省(4)山东省立医院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临沂市人民医院
河南省(4)河南省肿瘤医院 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 新乡医学院一附院 汝阳县人民医院
湖北省(3)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 湖北民族学院附属医院 荆州市中心医院
湖南省(3)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湘潭市中心医院 安化县人民医院
广东省(4)广东省人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海南省(1)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四川省(4)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泸州市人民医院(泸州市红十字医院)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重庆市(3)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重庆三峡中心医院 垫江县人民医院
贵州省(2)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云南省(3)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丽江市人民医院 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西藏自治区(1)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陕西省(2)陕西省人民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甘肃省(3)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武山县人民医院 张掖市人民医院
青海省(1)青海省人民医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1)平罗县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伊犁州奎屯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