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销售监管工作

时间
2004-08-27

本报北京讯 通讯员王泽森 记者赵红报道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保持和发扬前一阶段在贯彻执行“限售令”中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态度,防止麻痹思想,防止松劲情绪,防止“一阵风”现象,做到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确保“限售令”落到实处。

据悉,今年7月1日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绝大多数零售药店在药店内外悬挂张贴了宣传标语、警示语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标识,开展药学服务,科学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抗菌药物。

通知指出,加强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是一项广泛而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药监部门要广泛联络媒体,宣传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零售药店的好经验、好做法。零售药店要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张贴标语、招贴画和指导消费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警示语等进行广泛宣传;要向消费者提供用药常识咨询;药店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要主动向消费者推荐代替药物;要通过药学服务来促进人们用药结构的调整和用药习惯的改变;要积极做好对实施“规定”尚有抵触情绪的消费者的解释和劝导工作,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推诿,甚至使矛盾激化。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指导,要加大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查处工作。目前,各地对违反“规定”的药店都认真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罚。随着此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对零售药店严重违规和拒不执行“规定”的行为,除及时予以纠正外,要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并处以罚款。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严格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严禁以口头警告代替书面警告。

通知规定,零售药店要按照药品分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与销售工作;销售“双轨制”处方药,要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并凭处方销售,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销售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注射剂和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并留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患者需凭原始处方报销药费等特殊情况,无法留存原始处方的,药店可留存处方复印件,但须在原始处方上签注“已使用”等字样。

要加强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