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16项新规约束医保定点医院违者将取消资格

时间
2004-02-27

据中国医药报讯 记者近日从福州市医保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提升医保服务质量,福州市医保中心再推16项提升医保服务质量新规,福州市医保定点医院向全市参保人员作出承诺:严格执行规定,确保服务质量。

16项规定中有7项与降低看病费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医保目录”和“收费标准”,主动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增加收费透明度;应加强对费用高的大型设备检查、用药和治疗项目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因治疗需要须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本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的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并签订文字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确保医保目录内药品供应,确保医保药品招标采购;医保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在年终进行结算,并根据《福州市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相应扣留部分预留款,扣留的部分不再返还。

16项规定中有5项事关方便医保人员求医问药:定点医疗机构需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设置医保宣传栏、医保投诉箱、导医服务台,为医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应对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保证参保人员实时使用医保卡结算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应由商业保险支付的费用和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现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人员预收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另外,规定中明确提出,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以下11大问题:滥开大处方,滥用大型检查,接收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冒名顶替就医,弄虚作假的项目,违反国家和省市收费规定,检查、治疗和药品与医生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医疗事故,因假药、劣药发生的费用,不但费用不予支付,还相应扣除预留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保中心有权对屡次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停止其医保处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