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讯(记者贺帅)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以下简称嘉裕公司)侵权中粮集团“长城”商标案进行终审判决。嘉裕公司被判赔1061.4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早在2001年,中粮集团就发现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侵害中粮集团的合法权益,经几次交涉无效后,中粮集团于2004年9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2005年4月20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嘉裕公司等被告生产、销售“嘉裕长城”葡萄酒的行为构成对中粮集团“长城牌”葡萄酒商标的侵权,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552万元。嘉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