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讯 尚未解决的万东医疗股权之争近日有了新进展。10月下旬,万东医疗独董们认为,为了尽快解决公司股权不确定问题及由此产生的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决定单独聘请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对重组工作提出法律意见,根据相关意见进行充分认真的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交董事会和重组各方。
随后,万东医疗聘请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对重组提出法律意见。金杜律师事务所11月15日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认为,重组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主要为构成重组协议履行关键因素的万东医疗国有控股股权的转让至今未取得国资委的批准;并且作为重组协议中资产重组依据的万东医疗拟改制资产的评估结论已于2002年6月30日失效,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万东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且职代会通过了反对公司重组的有关议案等。
意见书认为,根据重组协议,博奥公司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万东医疗的股份达到64.86%,超过后者已发行股份的30%,博奥公司作为收购人没有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书面报告义务和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博奥公司在没有公告也未获证监会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情况下,向万东医疗委派了三名董事,并已从万东医疗获得红利分配,事实上已经部分履行了对万东医疗的收购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收购人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博奥公司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及公告之前就实际持有万东医疗股份。这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了重组协议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称,由于上述重组协议履行的法律障碍,造成重组协议长时间不能完全履行,并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公司再融资受阻,也无法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推出并实施股改方案,使流通股股东无法享受股改带来的利益。这些事实,已经并将进一步给万东医疗及其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意见书还称,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以及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规定的“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万东医疗流通股股东可以在《证券法》修正案实施后,以大股东重组行为侵害自身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终止重组协议的执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万东医疗近日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庞钦壁、杨若寒根据金杜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重组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讨论后认为,由于重组协议及操作过程多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组协议不可能获得批准及实施,所以必须停止重组并解除重组协议;目前首选之策是重组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达成解除重组的协议,此项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如果到期未达成解除重组的协议,独立董事将依据有关规定向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终止重组协议。
独董还提议,在适当时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解除重组协议事项,同时对博奥公司出任的董事提出罢免的议案,并改选董事会;流通股股东也可以以大股东重组行为侵害自身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终止重组协议的履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公司另一位独立董事王丽君则因“专业所限”对独董意见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