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胡文华报道 近日,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下称规则)。
通知要求,该规则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规则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据介绍,对于国家发改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该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