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吕煊 吴子全)9月9日,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公布了2004年浙江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告。在公示名单中,名列第234号的是待复评的“金华”牌火腿,其申报单位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为此,公告又在金华掀起了波澜。
14日,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已根据广大金华火腿生产企业的强烈要求,正式致函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反对将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金华”牌火腿复评为“浙江名牌产品”。金华火腿行业众多生产厂家坚决要求取消“金华”牌火腿的浙江名牌产品称号。他们认为以后应由各火腿厂自行申报名牌产品。
在该行业协会致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函中,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五点:一是“金华”牌火腿的浙江名牌产品是计划经济时期评上去的。当时,浙江省食品公司还是国营企业,各地只有国营火腿厂才能生产火腿,产品均由其调拨。进入市场经济后,火腿都由各厂自产自销,已与浙江省食品公司无关。二是“金华”牌火腿商标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商标:商标注册时我国只有商标条例而无完善的商标法。商标条例中没有县以上地名不得作商标的规定,而金华是地名。金华火腿的特点是同一产品、相同特色、多家生产的传统名特产品的通用名称。三是“金华”牌火腿商标是1981年浙江省食品公司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无偿转移过去的,是商标立法不完善造成的结果,省政府为此曾两次召开协调会,确认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四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并不生产火腿,只是利用商标收取使用费,因此很难对生产厂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管理。在去年的金华火腿专项整治中,有关部门就曾查获使用该公司“金华”牌火腿商标的多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五是“金华火腿”已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