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昨实施对不规范处方药师有权说不

时间
2004-09-06

据中国医药报讯 今年7月1日起,零售药店销售非OTC抗菌药必须凭医生处方,可医疗机构设置种种壁垒不让处方外流,零售药店只有“望方兴叹”。同时,大夫在处方上龙飞凤舞的字体让患者如看“天书”,根本无法识别。这种情况今后可以避免了,9月1日,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除医疗用毒性、精神、麻醉及戒毒药品外,不得限制患者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医生处方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使用代号。

《办法》除了对处方的格式及书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外,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大处方提出了限制措施: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除了对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给以规范外,《办法》还对调配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和提供用药指导方面提出了要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