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讯“只要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必要的核准手续,就可以到药监部门办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7月5日,记者以一名欲在北京开办药店的外地投资者的身份,就开办药店的有关事宜请教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时,工作人员如是说。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月29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己的政务网站上公布了《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借此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据介绍,出于稳定市场、合理布局等因素考虑,北京市药监部门一度停止了城八区内的新开药店审批。2002年,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北京市开始以公开竞标、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新办药店审批。由于门槛相对较高,程序繁杂,使得许多业内外资本“望京兴叹”、“壮志难酬”,也正因此,即便是面临“药价大战”和“平价先锋”大兵压境的市场胁迫,北京的药品零售市场始终波澜不惊。
随着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北京在开办药店审批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另外,开办药店的门槛也有所降低,以经营面积为例,就城八区而言,原来规定不能少于150平方米,现在改为不能少于100平方米;若有饮片经营,原来要求面积不能少于40平方米,现在规定不能少于30平方米。
据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后,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有许多投资者跃跃欲试,但是也有不少药品零售业主们对此仍有争议,焦点是《暂行规定》中的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的可行进距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店经理认为,这个规定虽然可以保证现有零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维护市场稳定,但另一方面,这样做对先入者仍然是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