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再次大幅降低了部分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涉及阿莫西林等共24个品种、400多个剂型规格,其中,甲类医保用药有3种(设定最高零售价)、乙类用药有21种(设定最高零售价指导价),降价执行时间分别定于2004年6月7日和6月24日。与降价前的价格(2001年制定)相比,此次平均降幅为30%,最高降幅达56%,针对目前医院临床用量较大、用药较为普遍的抗感染类药品,涉及降价金额约35亿元/年,堪称1997年以来十几次药品降价风暴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目前,我国抗感染类药品生产企业约占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涉及的A股上市公司主要有华北制药、哈药集团、鲁抗医药、天方药业、丽珠集团、白云山、美罗药业、恒瑞医药、浙江医药、双鹤药业、江中药业、全兴股份、西南药业、三九医药、海正药业、华东医药、恒和制药、轻骑海药、东北药、新华制药、ST合成、康美药业、桂林集琦、昆明制药、一致药业等至少25家。
药品价格下降,无疑将进一步压缩已饱经“改革阵痛”的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医院的利润空间。但由于药品经营的特殊性,降价政策给生产企业带来利润率下降的不利影响并非很突出(激烈竞争早已使大多数产品出厂价低于国家定价);以“赚取购销价差”为盈利模式的医药流通企业所受影响相对较大,涉及的上市公司主要有上海医药、广州药业、南京医药、一致药业、华东医药、桐君阁、ST英特、国药股份、美罗药业、浙江震元、三九发展和第一医药等12家。
至于对医药生产企业的具体影响程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药品降价原则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影响是渐进式的,在减轻群众负担的同时,兼顾了生产、流通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所以,短期内不会产生过激的影响。
2.药品降价依据是相对客观、科学的,能够确保和稳定部分企业的利润空间,主要依据是新的产品平均生产成本和市场成交价格,同时适当参考了各地的实际中标价格。所以,此次定价是以现有市场已定价格和利润水平为参考的。
3.最高限价依据的是平均成本,必然有部分医药企业的盈利能力高出平均水平,企业生产条件、成本差异较大,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利润空间也有所不同,仍有部分企业能够在低于最高限价的情况下获得相应利润。
4.技术进步、规模扩大、成本下降,为药品留出了一定的降价空间。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跟踪市场实际变化,不断调整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努力减轻城乡居民的药费负担。
另外,笔者注意到,此次降价措施中,仍有部分企业的产品享受了“单独定价”政策,其中3种甲类用药单独定价的价格平均高出最高价90%,21种乙类用药单独定价的价格平均高出最高指导价135%,因此相对利润空间还是比较可观的。国家的单独定价原则是:对国家I类新药、GMP认证产品及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且不适宜按《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一般性比价关系定价的产品,可以单独定价。
此次单独定价的生产企业多以“三资”企业为主,但也不乏一些优秀的国内企业,其中上市公司有:丽珠集团、华北制药、哈药集团、昆明制药、一致药业、双鹤药业、浙江医药。所以,此次降价政策将使得抗感染用药市场向以上优势企业集中。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医药行业的竞争环境、产业结构、整体素质将得到明显优化,有望改变“劣质企业僵而不死、优质企业展翅难飞”的现象;药品零售价的下降,不仅将一定程度地扩大药品需求、改变“就医需求受药价抑制”的现象,并为“环保治理达标、GMP认证达标、质量性能上乘、创新能力强大、工艺技术过硬、品牌价值突出、规模实力雄厚”的优质企业腾出发展空间,扶优扶强,促进优势企业能够再度成长。
至于后续政策,国家发改委已指出,为防止此次降价后出现不合理的药品替代问题,国家发改委将适时降低其他相关的抗感染类药品价格。(作者单位:华夏证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