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到二00五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达不到要求的,须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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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医药报讯 通讯员王泽森 记者赵红报道“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进度,到2005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都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各地开展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从今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将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为了加快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进程,把即将出台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日前发出了《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提高认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进度、实施措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调整制定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规划和方案。在地市以上城市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今年起,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进速度,到2005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项规定和要求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结合新规定,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改变一些零售药店不按规定要求销售处方药的状况。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应该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凭医师处方销售。对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