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讯(记者张泽远)尽管目前已经有7省市把医疗服务纳入到消法的调整范围,但在4月23日甘肃省为制定《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举行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上,这个议题仍然引起了陈述双方的激烈辩论。医疗服务纳入消法调整,立法是否有障碍成为首当其冲的焦点。
甘肃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处长郑贵森作为经营陈述人表示,医疗服务纳入消法调整,在立法上存在障碍,他认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在《民法通则》的精神原则下制定的,用来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这一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众多关于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也是在《民法通则》原则下,为规范“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以及医疗行为的法律关系这一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行业法律、法规。“经营与消费”这一特殊的法律关系与“医患”这一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结构体系中属于平等的、互不涵盖的法律关系,没有必要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经营关系之中。从法律体系上讲也不符合立法的原则和基本理论。
第二,现有的《消法》并没有任何提及医患关系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字词及含义,如果在地方制定《消费者保护条例》中纳入医患关系的内容,有违上位法--《消法》的本意。
第三,如果在《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纳入医疗行为或医患关系的内容,必然产生与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矛盾。比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有权选择治疗方法,而患者无权选择治疗方法,医师不得拒绝治疗,而患者可以拒绝治疗。而《消法》则规定,消费者有完全的消费自由选择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消法》规定的是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是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而《消法》规定的是大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其法律效力同样大于各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如果将要制定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与国务院的《条例》相冲突,执行中到底怎样运用法律?
消费陈述人甘肃政法学院副院长魏清沂对上述意见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观点。其表示,医疗服务在法律关系上是权利义务关系,服务对象是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其权利来源于他所支付给对方的服务费用。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给付金钱,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大环境下应该以私法关系论,而非由行政法调整的公法关系。
消费陈述人曹乾律师也反驳说,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经营者”所作的是描述性规定,即只要符合《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行为或者经营行为,就是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包括医院、药店在内的医疗服务者和患者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法律规定。患者为达到恢复身体健康的目的而购买、使用药品或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为患者提供药品或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满足患者生活消费需要的经营行为。因此,医疗服务者和患者属于《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与《消法》的立法宗旨一致,不存在任何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