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通知要求做好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工作

时间
2004-03-29

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朱玉)2004年3月1日《反兴奋剂条例》开始实施,卫生部办公厅为此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工作,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这个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医师未按《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将依法受到处理。

通知强调,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必须从符合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此类药品;对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确保用药安全;医师为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开具药品处方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的药品时,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做好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按要求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