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公告严禁化工类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

时间
2008-06-23

据SFDA网站讯 国家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19日共同发布关于治理化工类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公告,明令要求化工类企业一律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公告指出,当前少数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重损害了我国反兴奋剂的良好形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化工类企业必须立即开展自查。有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化工类企业,应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封存现有库存产品,追回售出产品,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主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凡逾期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公告强调,严禁化工类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化工类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或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有关部门将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提出,鼓励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12315,举报邮箱:qyjjdc@saic.gov.cn;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举报电话:010-88331027,举报邮箱:xfjjb@sda.gov.cn。(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