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对兴奋剂的管理力度,并为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举办提供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通知指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使监管人员提高对兴奋剂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兴奋剂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条例》的有关要求深入人心。
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现有生产和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的监督检查。要依法做好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工作,强化市场监管。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尚未完成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工作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准入条件,尽快依法审查,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要严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审批。要加强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通知强调,加强兴奋剂管理,事关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效果和中国的国际形象。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着重组织对奥运赛事举办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严禁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店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也要配合做好相应的清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2008奥运会的顺利举办营造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