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外生产的药品将只允许由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18个城市口岸进口,其中,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将只能从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3个口岸城市进口。
明年1月1日《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日前全国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会议对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进行了布置,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副司长张志军介绍,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西安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等18个口岸城市经过国务院批准允许进口药品。
进口单位需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按规定向该批货物到岸地所在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口备案。从其它口岸进口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张志军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其到岸地只能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3个城市的指定通关口岸。
据介绍,这里指的生物制品为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人血白蛋白根据到岸地的不同,分别由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进行抽样和口岸检验。其他品种到岸地为北京市的,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抽样和口岸检验。到岸地为上海市、广州市的,由上海市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口岸检验。
2004年1月1日起,原《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进口批件审查审批制度将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