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0日在厦门宣布: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八个口岸城市经国务院批准允许药品进口。
这十八个口岸城市是: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重庆、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珠海、海口。
今年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取代了1999年5月1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副司长张志军说,明年1月1日起,原先由口岸药品检验所承担的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职能将分离,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检所承担检验工作。进口药品的到岸地必须为上述十八个城市所辖口岸,从任何其他口岸进口的,不办理进口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