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将追究校长责任

时间
2005-12-13

据中国医药报讯 日前,国家卫生部转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明年1月1日起,学校校长、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如果失职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将被追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并明确了学校食物中毒的责任人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规定,学校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如果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涉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他们也将被追究责任。该《规定》还明确指出,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