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用药的“大户头”上海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
2005年10月25日
据中国医药报上海讯 记者王银华报道“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占社会流通药品数量的80%,要大力推进医院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化,这是对老百姓用药安全、有效负责的表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10月18日上海市召开的推进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化工作交流会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据了解,上海市自2004年开展医院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化工作以来,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改善硬件建设,涌现出一批“合格”、“放心”、“规范”医院药房。按照上海市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到目前为止,全市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基本符合要求的占90%以上,其中二级、一级医院达到了98.5%和96.7%。但是,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在推进规范化管理中进展相对缓慢,据徐汇、静安两区的不完全统计,在268家民办医院(诊所)中,开展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的只有64.6%。此外,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卫生院中仍有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剂工作;“检查时紧一阵,检查后松一阵”的现象仍有存在。
针对这一现状,上海市将继续推进各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联手,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药剂管理人员的素质,尤其要使在岗的非药学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提高,以适应医院药品质量管理岗位的需要。二是抓住薄弱环节,促使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的全面推进。特别是对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不够重视规范化管理的问题,加以积极引导,分析利弊,提高他们对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该局要求医疗机构自身应定期对实施《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情况进行自查。医疗机构之间,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下,定期开展互查。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跟踪检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