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出台

时间
2005-10-11

切实加强网上药品购销监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出台

2005年10月11日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赵宗祥报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印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索取、审核交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暂行规定》提出,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暂行规定》还明确提出,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同时,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暂行规定》的出台,对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将起重要作用。